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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位論文相關的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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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位論文相關的著作權問題
作者 ∕ 國立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 周倩教授、潘璿安博士後研究員、薛美蓮博士後研究員
最近在科技部、教育部,以及各學研機構辦理的學術倫理研習講座中,許多與會人士,特別是博士班學生或博士後研究員,都問及學位論文與其他形式發表的關連與疑慮。這代表許多年輕的研究者逐漸重視學術發表的規範,也希望有一些明確的指引。在此整理出常見的八個問題與回應,供各界參考。
問題一:學位論文(碩士或博士論文)的著作權是屬於誰的(學校、學生、指導教授,或其他)?
簡單而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指出,既然是學位論文,著作人一定是學生,而且在論文完成的當下便自動享有。國內學者如章忠信則有不同見解,其主張不論是在何種學域,碩、博士論文應由學生自己撰寫,指導教授僅能有「觀念」指導,不應該參與學生之碩、博士論文的實質寫作,因此,沒有共同著作之問題(2007)。其實根據《學位授予法》第七條與第九條,修讀碩、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法在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並經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便能授予碩、博士學位。所以,碩、博士論文應該只能是學生之著作;若碩、博士論文是教授與學生的共同著作,便不應該通過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考試;換句話說,唯有學生自己創作的論文,才有資格通過學位考試,也才符合《學位授予法》之規定。簡單來說,就是教授不能參與學生論文的內容表達(如:寫作、畫圖、製表等)。的確,有少數學域的碩、博士論文主題與指導教授個人的研究議題無關,也不是指導老師之研究計畫的部分成果,指導教授可能只在學生創作論文的過程中,參與了論文題目、研究方向和方法學上的指引。然而,在多數學域的實務操作上,其實甚少有指導教授會僅作「觀念上」的指導,而不做任何文字表達上的修改,便直接讓學生去參加論文口試(oral defense)。所以如果我們回歸到學位論文的初衷,應該是培養學生具有某種程度之「獨立研究」能力,並在指導教授適切的引導下,完成一份合於畢業資格的學術作品。但是,指導教授參與該論文研究的多寡與貢獻種類(觀念指導或內容表達),能否分割各自的貢獻度、利用程度,以及未來若欲進行期刊出版,指導教授能不能成為期刊著作的共同作者,恐怕還是須視各學術領域而訂為宜。
回歸到問題一的疑問,綜合而言,這個命題可以分兩方面討論,法律面和學術倫理面。就《著作權法》的觀點,教授即便有參與寫作(如:論文修改),但因為教授主觀上,沒有要和學生合寫論文的意圖(應該沒有指導教授會說自己在和學生「合寫學位論文」),所以仍不應被視為是共同作者,也因此學位論文的著作人(作者)理當還是學生一人。但當這篇學位論文進一步被改寫成研討會論文或期刊論文時,為符合學術倫理中關於共同作者之規範,學生應該詢問有參與研究和論文修改的指導教授,是否願意列入共同作者。
問題二:學生畢業後,學校、學生,及指導教授三方,各自可以如何利用學位論文,又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疑慮?
(一) 學校部分:碩、博士論文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 連同電子檔送交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而且其保存或提供給大眾閱覽,並不會影響這本論文之著作權。須注意的是,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6 條第二項規定,僅有國家圖書館可以將保存的碩、博士論文提供給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因此,嚴格而言,學校並沒有碩、博士論文的公開發表權。故為避免爭議,若學校要公開已畢業學生的碩、博士論文,最好是在國家圖書館已經公開當事人的學位論文之後,再行公開,以免有侵害公開發表權之虞;又其提供僅限閱覽,不及於影印或線上閱覽,應予釐清。
(二) 學生部分:依前述,碩、博士論文是學生之著作,學生仍享有《著作權法》上之權利。
(三) 指導教授部分:依前述,指導教授對於碩、博士論文,僅能做「觀念」上的指導,非《著作權法》上的著作人,則指導教授對指導的碩、博士論文無法享有
《著作權法》上之權利。如要利用碩、博士論文,應取得碩、博士生之同意。
問題三:學位論文在提交給國家圖書館時,學生會簽署一份授權書,這份授權書的授權內容為何?國家圖書館及讀者可以如何利用這篇學位論文?
學生在辦理離校前會將碩、博士論文及其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圖書館可放在架上供大眾閱覽,是基於《著作權法》第 15 條的規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也就是說,取得碩、博士學位的著作人,其撰寫的碩、博士論文,法律推定他(她)同意公開發表;若是其不想公開發表,就應該具體明確表示不公開發表。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時,會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且依《著作權法》第 48 條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然而,如果學位論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可以不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提供出來。
所以回到問題三的疑問,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可以提供公眾在館內閱覽紙本或讀取電子資料檔;至於其他之行為,例如:重製、館外公開傳輸等,則必須經過授權。目前簽署授權書之授權內容就是針對是否同意論文之重製、館外公開傳輸行為。須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 48 條也有規定: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如國家圖書館或各大學圖書館),可以重製碩、博士論文之摘要,而且不須再獲得著作人之同意。不過,這項合理使用,嚴格而言,僅限於重製論文摘要,並不包括網路上公開及論文全文。
問題四:如果學位論文中的某一部份,在畢業前已經出版在學術期刊了(學生為作者),請問已出版部分之著作權是屬於誰的(出版社、作者,或其他)?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將其文章投稿到刊物,除非與刊物出版商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刊物出版商只有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並未喪失。所以,著作人可以將投稿到刊物的文章做任何利用,例如:納入到個人出版的專書、轉貼到網站上,或授權他人使用等等,皆不須經過刊物出版商之同意,刊物出版商也不可以主張任何權利(章忠信,2005)。依上述,雖然著作人可以將自己的文章做任何利用,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但是若涉及自我抄襲、一稿兩投,則可能違反學術倫理(章忠信,2015)。
此外,出版商對於整份期刊之各篇論文的選取及順序編排,由於具創作性,因此可以構成《著作權法》第 7 條所定義之「編輯著作」,因此該創作也會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出版商對於單篇論文的編排(例如:文字排版),由於是針對事實上的編輯,因此不屬於「編輯著作」的範疇,也因此不會享有著作權。但若出版商針對單篇論文進行了額外的美術設計(例如:繪製插圖),這些美術設計便可以享有著作權。
相關法令及釋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電子郵件 951016b 號函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41 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作者投稿到刊物,經刊登並支付稿費,除作者與刊物出版商雙方有特別約定將著作權讓與刊物出版商外,其文稿之著作權仍歸原作者享有。」
問題五:如果學位論文中的某一部分,在畢業前已經出版在學術期刊了(學生為作者),請問學生在將期刊論文收錄於學位論文前,需要先向期刊的出版社拿到這篇論文的reprint?在寫作上,取得 reprint 後可否修改文句成為碩士或博士論文的一部分,還是完全不能更動 reprint 的內容?
同第四題的回答。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可以將自己已發表在期刊之全文或部分內容的手稿,放在自己的學位論文中。但是從學術倫理的角度觀之,還是須註明此論文內容已經在何處刊載,藉此一方面向讀者說明此部分並非是首次發表(public release)之作,以避免違反學術倫理之虞;另一方面也讓讀者可以循此資訊找到已出版之期刊論文。
相反地,將學位論文改作成為期刊論文,也有一些需要留意的部分,此部分雖不在本題討論的範疇,但讀者若有興趣,可參見科技部「研究誠信電子報」,第十九期(2018 年 10 月)。
問題六:如果學位論文中的某一部分,在畢業前已經出版在學術期刊了(學生為作者群之一),請問學生在將期刊論文收錄於學位論文前,需要先取得其他共同作者的同意嗎?若學生未取得其他共同作者,便改寫期刊論文的部分內容於學位論文中,其他作者是否能以「未經授權便任意轉貼及改作」為理由,主張其著作權受到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 40 條第 1 項,共同著作人對於共有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得到全部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有問題的是,共同著作人中自己利用共有著作,是否應得到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全體之同意?章忠信(無日期)在其著作中指出,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以前認為自己利用也要獲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全體之同意,近年似乎採否定見解。而其贊同否定見解,只是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可依民法規定,就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為避免被請求賠償,最好還是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當然,如果學生在撰寫學位論文時,不要使用到期刊論文中所表達的文字,而是用不同的文字去重新詮釋期刊論文中的研究成果,亦即僅使用到期刊論文中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觀念」,並未使用「表達」(文字創作)部分,此情況便不涉及前述必須得到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之問題。
然而,從學術倫理的角度言之,如果一位研究生將其有共同作者的期刊論文放入自己的學位論文中,不問是期刊論文之「觀念」或「表達」之利用,建議還是要在學位論文中清楚註明發表資訊,以避免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藉此也可以讓論文的口試委員充分瞭解這篇學位論文的共同參與者及其過去的發表史,以判定該著作是否具有「獨立研究」的水準,與是否達到通過學位考試的標準。
問題七:若學生把已經出版的研究內容(期刊論文)放入個人的學位論文中,且學位論文會於國家圖書館「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開放全文下載,請問此作法是否有違反著作權的疑慮?
同問題四的答案。沒有違反著作權之疑慮,蓋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將其文章投稿到刊物,除非與刊物出版商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刊物出版商只有刊載一次之權利,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並未喪失,因此,著作人可以將自己的文章做任何利用。
問題八:若研究人員將個人著作授權給期刊出版商,出版成為期刊論文,請問研究人員自己還可以如何利用這篇論文,又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疑慮?例如:
(一)可以將全文放到個人網站中供有興趣的人下載嗎?
(二)可以把電子檔寄給許多同事嗎?
(三)可以把全文印成紙本發給大班級的學生(例如 60 位學生)閱讀嗎?
(四)可以把內文的圖表放到自己的另一篇研究著作中嗎?
一般而言,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而上述所謂的另有約定,是指雙方簽署專屬授權契約或非專屬授權契約,約定何種授權及其範圍。
所謂專屬授權,是指被授權人享有:(1)自己利用著作之權利;(2)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以及(3)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而著作財產權人上述的權利被限制(章忠信,2013)。也就是說,若是將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可以重製或以網路公開傳輸該文章;禁止他人重製或以網路公開傳輸該文章; 授權第三人重製或以網路公開傳輸該文章等,而授權人(著作人)不可以重製或以網路公開傳輸該文章,若授權人(著作人)重製或以網路公開傳輸該文章,則違反專屬授權契約。
所謂非專屬授權,是指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只能自己利用該著作,沒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被授權人不可以將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所以,非專屬授權之效果,著作財產權人仍保留利用著作之權利,或是限制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章忠信,2013)。也就是說,若是將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非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可以重製或以網路公開傳輸該文章,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可以將重製或以網路公開傳輸文章之權利授與給第三人利用。
若雙方都沒有約定,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所以作者還是可以授權給其他期刊進行發表;這是《著作權法》為了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做法。但以學術倫理角度而言,卻可能衍生一稿多投或自我抄襲之問題,因此由這點便可看出,在學術出版的議題上,學術倫理所採取之道德標準會比《著作權法》所定義的標準要高。
參考文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8484&ctNode=6987&mp=1
章忠信(2007)。教授可以幫學生寫碩博士論文嗎?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91
章忠信(2005)。報章期刊論文與徵稿作品的著作權爭議。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57
章忠信(2015)。論文指導之著作權與學術倫理析疑。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744
章忠信(無日期)。共同著作人自行利用著作是否會侵害其他著作人的著作權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1671
章忠信(2013)。著作利用與授權之疑義解析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40
參考閱讀
科技部(2018 年 10 月)。研究誠信電子報第十九期。取自
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616e3d37-3e59-45d6-b0dc-ff7e116755da?
致謝
感謝章忠信教授針對本篇文章所提供的寶貴意見。 公告日期: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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